<%@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导游员守则
 

导游员守则


编辑者:安溪清水岩            [打印此文] [关闭此文]

    一、导游员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为清水岩景区内旅游者提供导游讲解及相关旅游的服务。
    二、导游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
    三、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或景区解说证。
    四、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五、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六、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
    a、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b、推行承诺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
    c、向旅游者讲解本景点宗教文化的历史沿革和特点,介绍本景点古建筑群的历史价值和古建筑特色,但是,在讲解中不得迎合个别游客的低级趣味,渗杂庸俗下流或封建迷信色彩的内容;
    d、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e、在导游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人身、财物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当立即报告管委会,按管委会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八、旅游者对导游员违反本守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单位旅游主管部门投诉。